深圳小产权房

法治使政府难以承认小产权房?

阅读:11724发布时间:2018-09-12

  自从小产权房的出现以来,从《宪法》的规定城市土地归国有,再到《意见》的出台。国家土地进行集体开发是逐步形成的,通过一系列的法律禁止集体自行开发土地,也禁止了集体建设与出售小产权房。那么,小产权房到底该做如何处理呢?

小产权房

  近年来,为打击建设和出售小产权房,一些地方也象征性地拆除了部分建成或在建的小产权房,如2010年济南市拆除格林小镇(其根本原因是京沪高铁建设的需要,拆除的同时给予居民充分的补偿,没有引发大 规模的社会冲突)、2010年北京市怀柔区拆除了在建的“水岸江南”小区、2012年北京市昌平区拆除了在建的“水城御墅”项目。但是仔细考察不难发现,那些已成规模、居者众多的小产权房却不在拆除之列,究其原因,无非是如果强拆必然会引发社会不稳定,维持现状对地方政府及现任官员来说绝对是最佳选择。但是,对于一国法治来说却不是最佳方案,因为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反而在维持现状中愈演愈烈。

 

  毋庸置疑,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回避问题的借口,问题总要解决,并且解决得越晚,越积重难返。关于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方案,不外乎以下三种:其一,严格执法,全部拆除;其二,听之任之,顺其自然;其三,承认 现实,转正确权。摆在政府面前的是一个两难选择,如果承认小产权房的合法地位就意味着承认了大规模违法行为的合法性,这样做会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而全部拆除虽然于法有据但却难以执行;放任自流的现实已经使法律的权威受到严重损害。

小产权房

  所以,在承认历史和现实的基础上,有条件地确认小产权房的合法地位 是唯一选择,也是最佳选择,这就需要我们从理论上进行突破、制度上进行重构。对于以后将采取什么的方式给予转正,则要看政府的具体政策、策略了。